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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221Q/2023-08435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农业_林业_水利
成文日期: 2023-12-27 发布日期: 2023-12-28
发文机关: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有效性: 2026-12-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海洋牧场 管理规范 统一登记号: YTCR-2023-0200001
标题: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烟海渔〔2023〕61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局,有关单位:

《烟台市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监督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监督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市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示范区建设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项目储备、申报、初验和日常监督,指导沿海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各沿海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方案编制、审核、上报、自验和日常监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财会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测绘机构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理行业监管。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海洋牧场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管控要求,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礁区或拟投礁区域历史最低潮水深一般为6—100米(河口等特殊海域经专家论证后水深可低于6米),海底地质稳定,海底表面承载力满足人工鱼礁投放要求。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改善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域渔业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能够吸纳或促进渔民就业,使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互促进。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

(四)工作基础较好。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海域使用权属明确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常态化开展底播或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示范区应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参与海洋牧场管护,周边捕捞渔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管理规范有序。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专门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档案。示范区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有礁体检查、水质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3〕9号)等相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  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海洋牧场的区域范围、建设内容、功能定位、管理基础、监测评估情况、申报理由等(见附件1)。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本海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渔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综合评价分析等。

(三)示范区建设规划。包括责任机构、建设目标、分年度实施计划、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估、受益群体分析、保障措施等。

(四)其他材料。包括大比例尺(1:2000或1:5000)地理位置图、功能区分布图(含明确的四至范围)、海洋牧场基本情况影像资料(包括水下礁体分布情况)、人工鱼礁声学水下勘测报告(人工鱼礁声学水下勘测报告必须由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备海洋工程勘查或海洋测绘甲级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且测绘成果资料必须经具备相关资格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检合格)、符合海域使用功能区划的有关材料及海域使用权证、已投拟投人工鱼礁海域透水构筑物海域使用权证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上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对区(市)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内未能获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将自动出库,形成“创建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对储备项目组织专家审核,排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对示范区创建后提交的人工鱼礁建设实施方案,要重点审核项目实施方案与前期申报材料一致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四制”:一是项目法人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对建设项目合规性、资金使用合法性、招投标规范性、合同的真实性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等负全部责任;二是招投标制。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招投标全程监管,防止出现围标、串标问题;三是监理制。监理人员要全程监管鱼礁制作、鱼礁投放,留有影像资料,规范、完整手写监理日志;四是合同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投放人工鱼礁前3个工作日内应逐级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月度内至少开展1次现场抽查,主要查看鱼礁数量、礁体结构、现场影像资料留存、监理旁站、监理日志等相关情况,对项目建设缓慢、档案资料不完整的,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严格按批复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项目周期内不定期现场抽查2次,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第九条  推行专项资金专户制,区(市)财政、渔业主管部门、企业三方全方位管理,防止出现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在拨款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人工鱼礁施工、投放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技术资料及投礁前后海区海底多波束测扫资料。项目建设周期内所有的批复文件、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及规章制度等资料要全部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验收,并向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由项目实施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四方验收报告、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专项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专家初步验收,重点对绩效目标完成性、测扫结果的准确性、档案资料完整性、资金使用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后转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交付后,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建设、资源恢复和环境修复等生态效果情况开展监测或调查评估,督促企业维护好鱼礁、水下摄像系统,做到“可视、可测、可控”,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海洋牧场建设维护、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书.docx

          2.示范区主要建设内容.docx

          3.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原始档案清单.docx

          4.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文件汇编材料目录.docx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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